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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起纠纷 释法明理终言和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08-27 10:49

  今年8月,稷山县人民法院化峪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退还订金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矛盾纠纷得到彻底化解,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2018年,原告欲从被告处购买木材,双方前往现场查看木材质量后,口头达成木材买卖合同,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10000元,被告回复“收到订金”信息。后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三车木材并实际支付相应价款,未使用10000元订金进行抵顶。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订金,但被告拒不退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订金。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到法院了解情况,但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原告认为,被告实际交付的木材与自己当初预订的质量不同,以次充好,存在欺骗嫌疑,并扣留其订金拒不返还。被告却称,原告在其处预订的木材数量较多,拉走三车木材后,因行情降价,剩余木材便不要了,给其造成损失,故不同意退还订金。

  承办法官在查阅双方证据时发现,二人并未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双方订购木材的数量、质量均为口头约定,无从查证,遂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给二人分析各自证据的欠缺。经过耐心沟通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各自退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退还原告部分订金6000元,原告放弃主张的其他损失。

法官提示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及电子形式等),对合同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便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