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意识在提高 守法行为须跟上
来源:运城日报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11-07 15:18
11月1日,民警在中心城区宣讲新规,劝导交通违法行为。 葛崇收 谭建春 摄影报道
11月1日,盐湖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联合运城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在市区南风广场开展电动自行车新规普法宣传活动。
11月1日,《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当天,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市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针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的集中宣传整治行动。记者注意到,为提高市民群众和交通参与者对《条例》的知晓率,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文明意识、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各地公安交警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的劝导教育和管理。
讲新规宣《条例》
解读焦点问题
“交警同志,以后我们这电动车没有牌就不能上路啦?”
“根据《条例》规定,从今天开始,3个月内你要到公安机关登记、上牌。这几天,你抽空赶紧把牌上了。”
11月1日,盐湖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联合运城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在市区南风广场开展了以“讲新规宣《条例》
文明出行你我他”为主题的电动自行车新规普法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吸引来众多市民。民警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散发《条例》宣传彩页、有奖问答互动和面对面讲解的形式,向现场群众解读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通行管理、违法处罚依据和标准等热点问题,提醒大家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时自觉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特别是一定要戴好安全头盔,做到不逆行、不闯红灯、不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乱停乱放、不酒后驾驶等。同时,告诫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决杜绝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教育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抵制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出行安全。
据了解,当天运城市各地公安交警都以不同的方式在街头巷尾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永济市公安交警大队在该市人民剧院广场隆重举行实施《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启动仪式;河津市公安交警大队在辖区重要路段、主要十字路口向过往群众发放《条例》宣传彩页;新绛县公安交警大队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及时申请登记
规范悬挂号牌
1日上午11时许,记者来到市区河东东街与学苑路十字路口。此时交警正在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劝导。“我不知道今天会查得这么严。”一名女士在被拦下来后说道。据这位女士解释,自己听说电动自行车要上了号牌才能上路,但一直没顾上去。“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凭购车凭证临时通行。以前买的电动自行车,《条例》实施3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车辆进行查验,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当场办理登记,并发放号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主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实行限期退出,过渡期满后就不得上道路行驶了。具体过渡时限由市政府规定。”交警耐心解释。
还有一部分市民显然“预见”到《条例》实施首日交警会严查,虽然没能及时安装,但将电动车号牌随身携带了。面对交警的检查,一位市民从车把手的挎包里拿出了号牌。
“这种行为属于不规范使用号牌。”根据《条例》,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请你回去后及时安装到位,避免因为安装不规范而被处罚。”交警对市民进行普法教育后提醒。
骑行条件——
年满十六周岁 不能违规载人
骑电动自行车带上家人,可以说是市民使用电动自行车经常会做的事情。但根据《条例》,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1人,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需要注意的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下午2时10分,正是学生们上学高峰期。记者在市区禹西路上看到,有不少中学生骑着电动自行车上学,个别后座上还载着同学。
伴随着此前对《条例》的宣传,很多市民也知道骑电动自行车对年龄有限制,但不知道具体的规定。有的虽然知道不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自行车,但却处于观望和放任状态。而有的中学生为了有个伴、图方便,还载着同学上下学。电动自行车本身制动性、稳定性就有一定限制,坐在后面的人如果动作太大,极易造成车头难以把控;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刹住车。尤其是未成年人对于车况、路况的处理意识不强,这些都是交通安全隐患。
挡风装置要拆
安全头盔要戴
在此次《条例》对外公布的时候,有关遮阳棚、伞、挡风装置的规定就被市民频频提及,“一盔一带”经过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宣传也是耳熟能详。
记者走在街头,能明显看到很多市民电动自行车上的遮阳棚、伞、挡风装置等已被拆除。无论是骑行还是乘坐,自觉佩戴头盔的市民也比以前明显增多了。但是,不戴头盔的市民也不少见。在禹西路与魏风街十字路口,记者驻足观察,在等待红灯时,一共停了33辆电动车,其中有18人未戴头盔。
根据《条例》规定,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
记者在走访中看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在市区街头很常见。这也属于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条例》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进入一个依法监管、规范管理的新阶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所有的规定都是为了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在此,呼吁每一位电动自行车驾驶者遵守新规,关注自身与他人的安全,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出行环境。
来源:运城日报
记者:张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