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装好的新房遭遇“水漫金山”,怎么办?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11-20 11:03
近年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探索社会基层治理新思路、新举措,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建设,构建多元解纷“新枫格”。
邻里漏水起纠纷 及时调解促和谐
张某与侯某均在某小区购买了新房,双方系上下楼邻居。2023年,张某对其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家具家电。之后楼上的侯某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过程中水管出现了漏水,并渗入张某家中,致使张某刚装修好的房屋吊顶、墙面、灯具、柜子、被褥、床垫等不同程度受损。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调未果,张某将侯某诉至永济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日后还要长期相处,便确定了“调解为先,审判为辅”的处理思路。在现场实地查看漏水及损失情况后,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张某家中,从法理、情理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劝解双方,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经过开导,侯某同意赔偿,但认为张某主张的费用过高,希望能适当减少。张某称此次已是第二次漏水,且导致新房受损严重,必须照价赔偿。
眼看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背对背”调解。一方面,承办法官劝解张某,如果双方调解不成,还需要就造成的损失请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也是一笔支出,还有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向侯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房屋漏水确实对张某造成损失,大家都是邻居,不能因为一点小事,影响了日后相处。
经过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侯某赔偿张某10000元,并现场履行,张某当即表示申请撤诉。
您的工程款已到账,请查收
近日,垣曲县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某房地产公司和某园林绿化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陷入僵局2年多,经过法院干警一次次走访现场、一次次释法说理,双方矛盾纠纷终于成功化解,并当庭履行完毕。
某园林绿化公司于2020年承揽了某房地产公司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完成后房地产公司对施工效果不满意,要求园林绿化公司进行整改,但园林绿化公司认为其已完成施工,要求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遭到拒绝后,园林绿化公司称不付款便不会对园林工程进行维护,双方僵持不下。后园林绿化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垣曲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14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确定了双方的工程款数额,因约定的质保期未到期,质保金暂时不能返还给施工方。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房地产公司欲另行起诉,要求园林绿化公司赔偿工程不合格部分造成的损失,但该部分损失双方争议较大,需通过鉴定来确定。考虑到房地产公司正处于销售房产阶段,诉讼会影响其企业利益,且园林绿化公司运转不佳,急需资金来帮助企业运转,承办法官认为若本案处理不好,双方再次提起诉讼,需启动鉴定程序,这样不仅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矛盾还会继续扩大。
为了切实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防止一案结而再案生,承办法官多次到施工现场进行勘查,并前往企业所在地了解情况,为双方做调解工作。一趟趟走访,一次次沟通,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房地产公司支付园林绿化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85万元,园林绿化公司不再负责该工程后期维修养护义务,双方矛盾一次性了结。达成协议后,在法院的监督下,双方履行了开具发票义务,妥善解决了欠付的农民工工资等后期事宜,并于达成协议的次日将款项支付完毕。
通讯员:靳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