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权威解读(一)来了!
来源:山西运城交警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11-21 17:06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以及管理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回收、登记、通行、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租赁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对政府相关部门
有关职责作出了哪些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督促辖区居民住宅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等相关工作。
《条例》对相关单位和行业
作出了哪些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知识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