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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生财路”变“犯罪路”!运城公安连抓3名涉诈人员

来源:运城公安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5-05-22 10:23

出售或租借自己的

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

就能享受“分红”并轻松获利

你以为这是“生财有道”

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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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轻信

当心被不法分子利用

涉嫌“帮信罪”

最终沦为犯罪“工具人”

  近日,运城公安连续抓获3名涉诈嫌疑人。

  “刷流水” 贷款,女子跨省取现被抓!

  近日,稷山县公安局根据上级下发的“两卡”线索,循线追踪、细致研判,破获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1名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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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2月初,稷山县居民尚某(女,52 岁,稷山县人)在某短视频平台浏览到一则虚假贷款广告,在主动联系对方后, “业务员” 以办理贷款需进行“包装”“刷流水”为由,诱导其提供银行卡、银行卡密码及身份证等重要信息。随后,“业务员” 进一步要求尚某前往外地配合 “刷流水” 取现操作。尚某在明知该行为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企图通过配合操作获取 “高额贷款”,遂搭乘对方提供机票的航班前往海南省海口市,协助完成取现流程。当尚某银行卡接收25万元涉诈资金时,公安机关迅速反应,第一时间冻结该账户。资金取现计划落空后,尚某只能返回稷山。在其返回家中后,民警于住所内将尚某抓获。

  目前,违法行为人尚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参与网络赌博,成电诈 “帮凶” 被拘!

  5月9日,盐湖公安分局根据上级下的线索,经过细致侦查,周密取证,抓获参与网络赌博违法嫌疑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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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1月,违法嫌疑人王某(男,19岁,盐湖区人)在某赌博网站上注册账户并绑定个人银行卡,随后在该网站里进行网络赌博,获利后提现至银行卡。经查询,王某名下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起,涉案流水3000元。

  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已被盐湖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空房取“现”, “跑腿” 换来拘留处罚!

  5月15日,盐湖公安分局民警凭借敏锐的侦查嗅觉与精准研判,经过连续多日的蹲点守候,抓获一名替他人转移涉诈资金的违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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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违法行为人张某(男,31岁,盐湖区人)平日沉迷网络游戏,在游戏中结识了微信名为 “意某某” 的网友。5月14日,“意某某” 突然联系张某,称有个 “轻松赚外快” 的活儿:只需前往某小区一处空置房屋,取走一个蓝色纸箱,就能获得好处费。张某在明知可能涉及违法的情况下,仍选择铤而走险。当日,张某按照约定时间来到空房,在角落发现了那个蓝色纸箱,被早已布控的民警当场抓获,将其当场抓获。经核实,纸箱内有6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

  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已被盐湖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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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成本”、“高收入”

有偿出租银行卡、借出身份证赚零钱花

这些看起来“零成本”“高收入”的行为

很可能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沦为帮信罪的“工具人”

生活中

有哪些行为构成帮信罪?

  “两卡”类

  帮信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两卡”类案件。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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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跑分”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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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粉”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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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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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强调的就是

请大家不要将自己的

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

出租、出售给他人

如果发现有收卡、卖卡行为的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通讯员: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