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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省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4-06-26 10:31

  在第三十七个“国际禁毒日”之际,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警示作用,进一步揭示毒品犯罪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和拒毒意识,省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新绛县院办理的陈某某贩卖毒品罪案入选省院发布典型案例。

陈某某贩卖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陈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于某、李某甲、黄某某、吴某某、范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79.7克。办案中还发现,2019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乙向陈某某及其他三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3.4克;2018年至2019年期间,宁某某向陈某某及其他四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96.23克。

【诉讼过程】

  本案由新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零口供”。检察机关通过比对交易信息,完善陈某某贩卖毒品证据链条,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陈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时,结合其他案件涉及的化名进行比对,发现毒品上线为李某乙、宁某某,遂监督立案。因李某乙、宁某某均系服刑罪犯,公安机关将二人解回,对本案发现的遗漏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后检察机关对二人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新绛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零口供”通常是指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只作无罪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企图蒙混过关。毒品犯罪因其隐蔽性强,如果抓捕时没有人赃俱获,嫌疑人到案后心存侥幸,往往拒不供认罪行,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对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通话记录等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归类、分析、研判,同时开展补充侦查,补强证据,形成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完整证据链条;要结合已办毒品案件进行化名比对,深挖关联犯罪,全面打击上下线犯罪行为。

  来源: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