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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法不能“容”

来源:运城新闻网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4-06-26 10:25

  毒品严重危害人类身心健康,还会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是社会的公害、全人类共同的敌人。有人认为,只要自己不吸毒、不贩毒就不会涉及毒品犯罪,殊不知,容留他人在自己车上、住所等场所内吸毒,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在今年第37个国际禁毒日之际,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这起案件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围绕惩治该类犯罪检察机关接下来有何打算?对此,稷山县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进行了解读。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费某某在其经营的羊汤馆内先后容留崔某吸食咖啡因毒品(俗称“面面”)5次。经群众匿名举报后,费某某、崔某某被民警抓获,从崔某某处当场扣押咖啡因毒品。

  本案中崔某某吸食咖啡因“面面”会刺激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成瘾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规定,其早在2005年就被明确列为毒品。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稷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费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刑案件。

  为此,该院以办案质量为根本,结合轻案快办机制,释法说理、证据开示。在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费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快速适用了速裁程序,在受案后的第三天即依法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稷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费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费某某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的办理为推进轻案快办打造了稷山样板。稷山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院将持续在检察办案各环节推进释法说理工作,不断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切实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提升轻刑案件办理质效,助力推进轻罪治理体系建设。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既可以由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在吸食、注射毒品者要求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经常住所,也可以是临时经营、居住、管理的其他场所。总之,只要属于本人可以控制、支配的场所均可构成。

  本案检察官表示,毒品不但摧残人的身心健康,还会祸及家庭、诱发犯罪,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涉毒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毒友间相互容留吸毒、为使自己免费吸食而容留他人吸毒、碍于情面而被动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行为,结合容留他人次数、人数、对象等,是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要禁绝毒品,除依法严惩制毒贩毒外,还必须对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惩,从而消除滋生毒品犯罪的外部环境。

  检察官普法

  每位公民都有抵制毒品的义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为吸毒人员提供了违法的“温床”,因此如果发现吸毒人员在自己所属场所吸食或注射毒品,一定要坚决予以制止,不要让“好客”害了自己。切勿因碍于情面等原因,在自己管理、使用、支配的场所放任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广大群众要提高拒毒防毒意识,对发现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为营造绿色无毒、和谐清朗的良好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来源:运城晚报

  记者 樊朋展 刘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