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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舞蹈班受伤,谁的责任?

来源:运城司法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07-11 15:02

案情简介

  8岁女孩小雨(化名),从小喜欢舞蹈,在舞蹈培训机构上课期间,舞蹈老师在日常“压背”时意外致孩子受到严重身体伤害,大小便失禁,经治疗,仍有遗尿现象。家长与培训机构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因此被指引到公共法律服务窗口解答。

解答过程

  孩子父母咨询以下内容:

1、舞蹈培训机构、舞蹈老师应否承担责任?

2、赔偿范围。

听取孩子父母咨询内容后,值班人员范军强在解答前认为有必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1、舞蹈培训机构是否经相关机关批准、备案?

2、舞蹈老师是否具相应的资质?

3、培训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解答结果

  在培训教学中,机构未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练习和休息,在孩子练习后背腿时加大动作幅度,且未予扶托保护,导致孩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舞蹈老师对孩子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培训机构未经主管机构批准、备案开办校外培训机构,对舞蹈老师是否具备舞蹈教学的能力和资质未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孩子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赔偿范围主张赔偿。

经验启示

  本案警示广大家长,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应认真审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备案登记情况,对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机制、培训人员的从业资质要尽可能有所了解,确保孩子在合法、规范、安全的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的培训机构要及时取缔,对未履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培训场所安全保障等义务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运城司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