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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 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解压松绑”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4-06-27 10:52

  “非常感谢你们,为我解决了大问题,以后再也不会因为外出受限影响企业发展了,也请各位领导放心,今后我一定会积极服从监管,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对前来走访的新绛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表示了感谢。

精准摸排,确保涉企矫正对象

外出从事企业经营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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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与社区矫正机关对接,对辖区内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底数,及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共排查出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5人,除两人为个体经营者外,其余3人均为民企实际控制人或者经营者。

  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系本地一家经营新型环保材料的科技公司实控人,该张同时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和管理,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经常性外出走访重要客户,签订供销合同,参加技术交流等,且外出具有临时性。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为本省一电力运营公司在运城市代办机构实际经营者,负责运城市区域内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走访客户等,需经常性跨区域出行处理工作事务。

仔细审查,在维护监管秩序的基础上

为企业发展助力

  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官与司法局相关人员,根据二人提供提供的公司证明、身份证明等印证资料,先后到到市场监管、税务登记等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同时,深入两家企业实地走访调研,全面了解企业的投资规模、用工状况、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二人原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结合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悔罪态度、接受学习教育、参与社区服务等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认定二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自觉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监管,再犯罪可能性较小.在保障社区矫正监管秩序的同时,根据二人生产经营需要,针对张某某临时性外出较多的情况,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同日审查、同日审批,准许其在销假后补充外出证明材料;依法批准了刘某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请求,同时联系外出地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定位监管和实时监督,确保外出经营生产活动的同时,不发生脱管现象。

建章立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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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赴外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手续,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召开座谈会,制定《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计15条,明确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标准和范围,对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情形、请销假事由、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类别、申请审批流程和检察监督等均作了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协同社区矫正机构,通过简化申请和审批流程,保障紧急性、经常性商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推动涉企矫正对象外出管理的规范化、便捷化,实现社区矫正管理和经营性生产、生活“两不误”,助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