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绿水青山,运城法院一直在前行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08-16 11:06
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为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生态环保意识,运城法院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以坚定的法治力量,筑牢绿色防线,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巡回审判为生态护航
近日,平陆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新湖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1年9月,被告王某私自从夏县与闻喜交界处一工厂内运输一车不明黑色粉末货物至平陆县境内,与被告张某联系后,将该车不明物质货物卸到了距离黄河较近的新湖大街西停车场内北侧。2023年,原告某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线索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对案涉不明物质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结论为:堆放的不明物质中含有铅、镍、汞、铬等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并支付鉴定费75000元。之后,原告再次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对有毒物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支付危险物处置费325325元。
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原告作为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接到线索后依法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堆放物委托司法鉴定,并对有毒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王某、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应急处置费共计400325元。
旁听庭审“沉浸式”学法
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稷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起由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并邀请稷山县政协、林业局、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旁听。
近4年来,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陆某军非法捕猎野生刺猬1700余只,非法买卖35000余只;被告人薛某强非法捕猎野生刺猬2800余只、非法买卖5500余只;被告人钟某丑、沈某峰、孙某锋、高某、张某永、姚某武、刘某滨等人非法猎捕野生刺猬870只至8000只不等,并出售给陆某军、薛某强;被告人朱某凡明知陆某军交易的刺猬皮来源于非法狩猎的野生刺猬而收购,并运送至安徽省亳州市的中药材市场进行售卖,从中获利6000元。经鉴定,从被告人陆某军、薛某强处查扣的刺猬为东北刺猬,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每只刺猬价值200元,每张刺猬皮价值200元。
庭审现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流程完整、规范、流畅,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量刑情况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普法宣传“零距离”服务
8月15日,河津、稷山、绛县、垣曲、闻喜各县人民法院分别深入社区、街道、企业、村庄,开展“全国生态日”普法宣传活动,干警们通过开展法治讲座、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手册、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向来往群众普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树立法治观念,自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守护绿水青山蓝天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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