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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即将启动,法院找到了“消失的他”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10-11 11:04

  运城市人民法院聚焦各类执行案件,坚持司法为民,全力破解民生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保障群众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兑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精准出击显成效

“执”争朝夕为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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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平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接到举报线索后,迅速出击,对一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乔某与何某是朋友,2023年何某向乔某借款160000元,并保证在2023年8月底前归还,但到期后何某未按约还钱。乔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何某诉至平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何某归还欠款,但何某到期仍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乔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何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与其沟通,但何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甚至失联躲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为推进案件执行,平陆县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发布悬赏公告,向社会广泛征何某财产线索以及下落。

  近日,执行干警接到了举报人的线索,何某将坐动车出发去北京某地。该院迅速制定详细的布控方案,最终在高铁站的配合下成功将何某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后悬赏金也按要求足额发放给了提供线索的热心群众。

强制执行出重拳

司法拘留促执行

  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结束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然而,有的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出尔反尔,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结果如何?

  韩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谭某某起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谭某某支付韩某某欠款14804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41.2元。判决生效后,谭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韩某某遂向芮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芮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谭某某称其在家务农,无固定经济收入,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银行、财付通、支付宝等账户,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过调查,谭某某承包有20余亩地用于种植桃树,而且桃树处于盛果期,属于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且其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决定对谭某某拘留十五日。

  拘留期满后,谭某某履行了60000元的还款义务,并就剩余未还款项与韩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但在和解协议到期后,谭某某仍不履行义务,韩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干警联系谭某某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谭某某找各种借口推脱躲避,拒不履行。某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干警提供线索,看见谭某某在桃园里。执行干警立即出发将其带回法院,但谭某某依旧拒绝履行,法院决定再次对谭某某拘留十五日。

  在送交拘留所的途中,谭某某迫于法律威严,幡然醒悟,认识到拒不执行的违法后果以及自己躲避执行行为的严重错误,产生了悔改的意愿,表示愿意履行义务。随后,谭某某将剩余欠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出具了悔过书,法院免除对其拘留措施。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