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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啥别借银行卡!运城公安连续抓获4名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违法嫌疑人

来源:运城公安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10-11 11:08

办几张银行卡、手机卡

替人“收钱”

就能躺着收获“好处费”

看似如此“好事”

实则已触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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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3日,盐湖公安分局民警抓获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违法嫌疑人薛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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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嫌疑人薛某某(男,43岁,万荣人)为了在网上获取贷款资格,将名下的农商银行卡提供给网贷“工作人员”进行过账刷流水。经查,薛某某名下银行卡涉及外地公安机关1起电诈案件,涉案资金2万元。

  9月25日,盐湖公安分局民警抓获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违法嫌疑人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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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嫌疑人王某某(男,54岁,石家庄人)为了获取所谓的“贷款”,将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收款,并通过银行柜面为对方取现24万余元。经查,王某某名下银行卡涉及外地公安机关电诈案件1起。

  9月29日,盐湖公安分局民警抓获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违法嫌疑人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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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嫌疑人丁某某(男,33岁,夏县人)通过手机终端赌博时,利用名下农业银行卡进行充值、提现。经查,丁某某名下银行卡涉及外地公安机关电诈案件1起,涉案资金2100元。

  9月30日,盐湖公安分局民警抓获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违法嫌疑人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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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嫌疑人杨某某(男,36岁,临汾人)在手机APP进行赌博期间,绑定名下的招商银行卡进行收取赌博盈利。经查,杨某某名下银行卡涉及外地公安机关电诈案件1起,涉案资金2000元。

  目前,违法嫌疑人薛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均已被盐湖公安分局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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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哪些行为容易构成帮信罪?

  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

  只要你出借的物品能够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你就是“帮信罪”的打击对象。

  帮人刷单走流水

  这种行为能帮骗子把骗来的资金进行“洗白”,是构成“帮信罪”的常见行为之一。

  租借微信号

  这本质上是网络黑灰产业链为了借用普通用户身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逃避监管追踪而布设的陷阱。

  帮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群

  帮助骗子建群并最终导致诈骗成功的人,本质上已经成为犯罪成员,为贪图小利而害人害己。

  为诈骗分子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

  比较常见的是架设GOIP设备,为诈骗人员拨打诈骗电话开“后门”。参与其中的通常是大学生、科技公司...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运城公安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