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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夫取钱遇难题 特别程序解困境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10-12 10:48

  在日常生活中,因伤病或遗传等因素而失能的成年公民大有人在,这些特殊群体的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在处理银行存款、医疗治疗、房产买卖、养老院入住等相关事宜时,往往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可是在家人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该如何合法地作为其监护人行使相应权利呢?

  案例展示

  赵某(丈夫)与徐某(妻子)于1988年登记结婚,邸某系赵某母亲。因母亲年迈,夫妻二人返回老家照顾老人。2023年3月19日,徐某外出回来后发现赵某昏倒在自家浴室,同日赵某因脑出血在医院行开颅手术,术后诊断为脑出血恢复期、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语言能力。赵某在银行有部分存款,但其家人都不知道密码,取钱为赵某治病成为难题。徐某作为配偶,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自己为赵某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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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到案件的紧迫性和特殊性,闻喜县东镇法庭柳姣琴法官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向居委会核实情况、尊重邸某本人意愿,及时指定邸某为赵某的代理人,并在第一时间启动诉前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启动后,及时与鉴定机构联系,协调鉴定事宜,为审判提速。在鉴定机构出具认定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鉴定意见后,考虑到躺在床上的赵某需要照顾,法官决定将庭审搬至当事人家中,庭审结束后当庭进行宣判、现场送达判决书,最终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征求赵某母亲邸某意见,指定赵某配偶徐某为赵某监护人。这起特别程序案件得以圆满结案。判决送达次日,徐某立即赶往银行提取了赵某的银行存款,给赵某看病买药。

  法官说法

  认定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特别程序,旨在对那些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原因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公民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从而为该成年人依法选任监护人,以更好保护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

  附:特别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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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来源:闻喜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