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心化解赡养纠纷 用爱传递司法温情
来源: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11-08 11:45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位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近日,万荣县人民法院汉薛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实现了情理法的融合,避免了亲情的裂痕,维护了家庭稳定、和谐,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与妻子吴某兰于1991年2月结婚,结婚时其妻子吴某兰带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将子女抚养成人,原、被告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现原告年老,体弱多病,没有收入来源,女儿时常照顾原告,被告(儿子)对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谢晓菲接案后,非常重视。本着“办理一个案件、重拾一份亲情、挽救一个家庭”的原则,从中华民族传统孝道及家庭亲情关系角度耐心开导被告,通过情、理、法三个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并告知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行为性质和后果。通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至此,该起赡养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世间情深,莫过于父母之情。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父母不辞辛苦抚养儿女长大成人,儿女也应无条件地照顾和赡养老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赡养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通讯员: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