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保健品 获得小利更获刑
来源:新绛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4-11-19 10:0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以来,新绛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理念,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结系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案4人,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罪,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幸福。
简要案情
三案四名被告人闫某、尹某、杜某、张某在其经营保健品店期间,明知陌生人处的性保健食品没有产品合格证及检验许可证等手续,为了牟利,多次进购性保健食品用于销售。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所进购性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3月16日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质,不符合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要求。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若在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或者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且该成分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三案四名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公诉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刑期,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法官提醒
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食品”一类,食品的安全关乎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仅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案件的审判,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与警示,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讯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