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单中”被撞,“隐形损失”谁来承担?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03-24 12:50
一般交通事故发生后,若涉及人员伤亡,受害者可以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但若因事故造成网约车受损无法运营,致使车辆“误工”,需要赔偿损失吗?损失又该谁来承担?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段某驾驶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新能源汽车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营运所需的相关资质。某日,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汽车与段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段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次事故导致段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修理了31天。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双方对网约车的停运损失费产生了分歧,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程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停运损失10392.4元。程某某认为停运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提交了程某某签字确认的投保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和保险条款,认为停运损失应当由程某某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具有合法的网约车运营资格,其主张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被告程某某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被告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已进行了签字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车辆修理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处的证明,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程某某赔偿原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5000元。
小运说法
停运损失为什么会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约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说,车辆是谋生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只要车辆具有合法运营资格,其合理的停运损失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停运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责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说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在这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通讯员:靳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