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村派出所查处一起过失引起火灾案
来源:万荣公安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5-03-2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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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抵制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3月25日,万荣县公安局高村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过失引起火灾案,违法行为人卫某受到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件速览
3月23日12时许,高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果园多棵果树被火烧受损。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及时协助扑灭明火。
经调查,当日违法行为人卫某(化名)在自己承包的药材地焚烧废弃秸秆,引燃相邻张某(化名)的果园杂草,致张某果园四十多棵果树受损。

经调解,卫某对张某果园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获得张某谅解。3月25日,万荣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人卫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64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通讯员: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