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释明全流程 ,一案调解多案消
来源: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5-08-19 10:05
近日,万荣县人民法院司法释明团队化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原告为8名当地农民工,涉案标的共七万余元,该系列案司法释明专职人员、调解员、承办法官通过全流程司法释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履行,成功维护了8名农民工的薪资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温情。
案情简介
2024年,被告洪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合同,被告洪某某雇佣费某某、苏某某、贾某某等为其从事劳务(给万荣某中学花园贴砖),每天工资300元。2025年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洪某某仍欠8名原告部分工资未付,并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洪某某以该公司未将劳务款付清为由,拒付原告劳务费。8名原告无奈将被告洪某某和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司法释明、先行调解
收案后,万荣法院将司法释明贯穿调解的全过程,使案件柳暗花明。
释法明理,快速查找被告
调解员查看案件后,立即联系该公司驻万荣办事处曹姓经理,经过多次沟通,公司表示愿意在同被告洪某某结算情况下支付农民工薪资。但,洪某某因家住外地,一直联系不上,调解无法进行。承办法官得知后,经过多方打听,几经周折,千方百计与其取得了联系。洪某某苦恼于公司拒绝与其结算,称“我欠原告劳务费是事实,但公司还欠我钱,公司不给我钱,我拿什么给原告,原告想告就告吧!我不去法院,你们法院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吧!”。承办法官耐心向洪某某解释到:“我们已与公司沟通,公司现在同意与你结算”,当洪某某听到公司同意结算时,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变,当即表示次日就到法院参加调解。

法、理、情多角度司法释明
2025年6月18日下午,原告费某某、被告洪某某及某公司共同来到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司法释明专职人员、调解员、承办法官从“事理”、“情理”、“法理”三管齐下,苦口婆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告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于法、于理、于情相悖,更主要的是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法规,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面临最高可判7年的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还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得不到政府资金的支持、投招标受到限制等。
释明标准,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员全程秉持耐心,逐一向当事人释明劳务报酬的支付标的及法律依据。通过细致询问与证据核实,清晰厘清了原告为被告洪某某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洪某某拖欠劳务费的金额及缘由,以及公司自愿与洪某某共同承担结算责任的意愿。随后,调解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解读权利义务,与双方逐笔核对劳务费明细,反复沟通支付数额与分期付款期限,最终促成原、被告当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为纠纷解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类案释法,调一案促七案
在司法释明专职人员、调解员、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下,被告明晰了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后果,愿意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这一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为系列案件化解打开了突破口。因该8件劳动合同纠纷被告相同、事实情节类似,司法释明专职人员及调解员以该案调解为契机,通过类案释法、联动沟通,顺势推动其余7件农民工薪资纠纷一并化解,最终实现了“一案调解,多案消结”,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通讯员: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