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以案释法 >

先释明、后调解,司法有速度更有温度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孙江峰 | 发布时间: 2026-10-30 10:50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推出覆盖诉前、诉中、判后及执行全流程的司法释明机制,有效化解诉讼中的“堵点”“盲点”,让司法裁判既“看得见”又“听得懂”,在群众中收获良好反响。

一场交通事故,小夏(化名)骨折受伤、车辆受损,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新绛县人民法院并申请司法鉴定。然而,这场纠纷并未走上“鉴定—审理—判决”的漫长流程,而是在调解阶段画上了句号。促成这一结果的,正是全流程司法释明机制。

案情简介

微信图片_2026-10-30_105134_206.png

2025年,小夏驾驶电动车途中与小王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夏骨折、其驾驶的电动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小夏诉至新绛县人民法院,并申请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车辆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证据交换阶段,司法辅助工作人员查明,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医疗费用18000元。

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但对具体赔偿金额、损失认定标准存在分歧,案件具备调解基础。

调解过程 

为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耗费,司法辅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秉持调解优先、便民利民、实质性化解纠纷原则,未机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而是精准开展司法释明,通过双向释法明理、分层疏导调解,力争化解纠纷。

一方面,向小夏耐心地进行释法答疑。

工作人员详细解读人身损害“三期”评定的法定标准、赔偿计算依据,引导其客观、理性认识自身损失范围;同时如实告知其司法鉴定所需周期、鉴定费用、举证成本等问题。

结合本案伤情简单、损失可依据标准及票据直接核算的实际情况,建议小夏暂缓或放弃司法鉴定,参照法定“三期”标准、结合车辆维修票据等材料据实核算损失,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维权。

另一方面,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对被告及保险公司开展心理疏导。

工作人员逐一梳理小夏各项损失构成,逐项讲解赔偿项目对应的法律依据、计算标准,耐心化解被告方抵触情绪,使其充分认识到小夏主张损失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引导其积极配合调解、主动承担合理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微信图片_2026-10-30_105142_022.png

经过多轮细致沟通、法理宣讲与情绪疏导,双方当事人分歧逐步消除,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除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18000元外,由被告再一次性支付小夏本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13000余元。

小夏自愿撤回司法鉴定申请,双方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 

司法鉴定是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但并非每起纠纷的“必选项”。

对于伤情简单、损失可依据法定标准和票据直接核算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中多听一听释法说理,算一算“时间账”“费用账”,选择更经济、更高效的解纷方式。

通讯员:靳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