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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醒的孝心

来源:运城司法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07-24 17:42

【案情简介】

  曹某,家住平陆县曹川镇,今年89岁高龄,丧偶多年,有两儿五女,目前生活还可自理。最近因为赡养曹某的事情,她的儿女们经常发生争吵。2023年12月底,曹某的大儿子崔一男来到法院寻求帮助,本该兄弟姐妹几个轮流照顾母亲,但是轮到其弟崔二男时,借口推脱,不愿照顾,其次兄弟姐妹几人在母亲的低保卡、劳保卡和存款的分配上争执不断。老人希望调解员可以介入调解,让儿女们不要再为此争吵,希望自己能得到妥善照顾,安度晚年。12月26日,平陆县人民法院委托曹川镇调委会协调解决曹川镇兄弟姐妹七人对其母亲的赡养事宜。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展开了前期调查,通过询问相关知情人,迅速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曹某的两个儿子都住在县城,五个女儿中有三个在本地生活,其余两个嫁到了外地,原本家里商量好父亲归长子崔一男赡养,母亲归次子崔二男赡养,父亲去世后,便开始轮流赡养母亲,而崔一男因妻子脑出血后遗症无法自理,故出生活费委托其妹妹代为赡养。但即便如此,兄弟姐妹几个在母亲的抚养费上仍存在争议,崔二男要求母亲的所有存款和低保卡、劳保卡都归他所有,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母亲生病由崔二男主理,但是在医疗花销上一分不出,可以跑腿出力,很快这个诉求遭到了家中其他人员的反对,也可能是因为此,崔二男在抚养母亲的事情上不积极,经常借口推脱,引起大家不满。

  了解矛盾起因后,调解员理出了调解的重点和方向。在经过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采用分别沟通、现场协商的方式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联系到崔一男,他积极配合调解,表示只要崔二男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就可以退让一步。之后,调解员联系当事人到场,调解伊始,兄弟姐妹几个争吵不断,相互指责,崔一男指责弟弟崔二男不孝顺;崔二男则诉说自身也生活困难。看到这种场面,调解员逐个谈心,分别疏导,向他们讲“人之行,莫大于孝”的理道,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每位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母亲曹某年轻时抚养儿女,老伴去世多年,曹某独自生活,十分不易。如今母亲年老,不管之前兄弟姐妹几个有什么样的矛盾,也应互谅互让,善待老人。

  谈到老人的赡养方式,调解员希望他们能尊重老人意愿,以最有利于老人的方式对老人进行赡养,要求他们慎重考虑后再进行友好协商。崔一男表示,现在几家轮流赡养的方式就挺好,不需要改变。母亲含辛茹苦把我们养大,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责任,儿子女儿都有义务。我们每个人都想尽自己的一份心让老人能安度晚年,兄弟姐妹七人都发表了相同意见。

  最后调解员向曹某儿女讲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明确告知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窃取。”调解员强调分家析产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不能以偏袒不公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可以自由处理,与子女应负的赡养义务没有关系。崔二男听了之后,深受触动,表示不再纠结于老人的存款分配。调解员和曹某协商后,曹某也表示,自己的劳保卡、低保卡当月的钱归当月赡养者支配,如果生病住院产生花销,从自己存款里面扣,听到这里曹某的子女纷纷表示,若老人存款不足,愿意平摊。经过调解员几天的耐心疏导,兄妹七人最终握手言和,就老人的赡养、住院医疗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使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2024年1月5日开始由崔二男赡养,满一个月后由长女崔一女接走赡养,按姊妹大小顺序进行轮换;

  2、曹某劳保卡、低保卡当月的钱归当月赡养者支配;

  3、老人住院先用老人的存款支付,若不足平摊;

  4、赡养责任以崔二男为主,崔一男为辅。

【案例点评】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人都应该身体力行,做到尊老、爱老、敬老。同时,赡养纠纷也是家庭的内部矛盾,如果严格依据法律办事的生硬判决反而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更无助于家庭和睦关系的建立。

  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对兄弟姐妹七人释法明理、苦口婆心的劝说,使其认识到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尊崇的道德规范,也是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最终平息纠纷,不仅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还修复了兄弟姐妹间的感情,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切近群众的优势特点。

  来源:运城司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