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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设在家门口,以情动人!调解更需心换心,以法明理!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08-06 14:55

  近年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新思路、新举措,加强诉源治理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建设,构建多元解纷“新枫格”。

抚恤金起纷争 四姐弟对簿公堂

  近日,夏县人民法院泗交法庭在埝掌镇埝掌村民委员会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成功化解一起抚恤金丧葬费分配纠纷。

  原告吴某义与被告吴某学、吴某爱、吴某梅系同胞姐弟,其父亲吴某华生前系某小学教师,去世后依照规定发放抚恤金55919元打入吴某华工资卡内,工资卡一直为吴某学持有,拿到抚恤金后吴某学拒绝分割,吴某义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抚恤金进行等额分割。承办法官认为此类案件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为加强普法宣传,遂决定将法庭“搬”到当事人家门口,以贴近群众的方式以案说法、以案释理。

  庭审中,吴某义向法庭反映,其父亲去世前,姐弟4人曾写过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父亲由吴某学照看,其工资归吴某学所有,死亡抚恤金由4人均分。但父亲去世后,吴某学并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进行支付。此外,父亲在吴某爱、吴某梅处分别留有遗产23000元、12000元,吴某义也要求进行依法分割。

  考虑到当事人的亲属关系与案件性质,承办法官和埝掌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分别做姐弟4人的思想工作,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劝说,让4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及享有抚恤金的份额。经过协商,双方得出了一个合理的分配方案,由吴某学支付吴某义14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姐弟4人也当庭握手言和。

事故赔偿惹纠纷 释法说理巧调解

  1月,董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路口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芮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与李某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

  董某的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某财险公司主持调解李某与董某之间的赔偿问题,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将董某与某财险公司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并申请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6月,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李某的误工期评定为11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50日。据此,李某要求董某、某财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9251.85元。

  调解员在翻阅完案件材料后,认为双方矛盾较小,化解概率很大,此前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存在纠纷以外的原因。通过与李某电话联系,调解员印证了心中猜想。据李某所述,其已经与某财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但董某认为交强险是自己在财险公司投保的,财险公司不仅需要理赔对方,也该将自己的损失一并赔偿,所以董某一直拒签财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

  在了解案件关键症结后,调解员先与法官助理一同对李某请求的各项赔偿数额进行计算和订正,又与某财险公司联系询问公司的调解方案,然后将董某与李某唤至调解室准备“面对面”开展调解工作。

  “原来不止对方需要赔偿我,因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我也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

  “原来交强险是替我理赔对方的,我的损失应该找事故相对方索要啊。”

  调解员一方面向李某讲解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责任比例、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并展示相同纠纷的法律文书节选,另一方面向董某释明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赔偿自身损失的主体和拒不赔偿的法律后果。经过解释,李某和董某豁然开朗,并表示同意财险公司的赔付方案。在调解员帮忙计算出双方需赔付金额后,两人见抵顶后相差无几,便主动提出不需要互相赔偿。随即李某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