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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羊犬“放羊”闯了祸,主人被告上法庭……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11-08 10:28

  近年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探索社会基层治理新思路、新举措,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建设,构建多元解纷“新枫格”。

两位老人对簿公堂

究竟所为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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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绛县某村80岁的许大爷将同村70多岁的张大爷诉至新绛县人民法院,称张大爷多次在微信上对其进行谩骂,在村大会上公开造谣,严重侵害了其名誉,要求张大爷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事情要追溯到20多年前,当时,张大爷是信用社的一名信贷员,案外人王某在张大爷处存款3000元,存款到期来取时,张大爷发现自己的记账本上显示这笔钱早已取走。但王某否认,并拿出了当时的存款单,张大爷只能自掏腰包,将存款还给王某。后来,张大爷努力回想,认为是许大爷借走了这笔钱,遂向许大爷讨要,但许大爷坚称自己从未向张大爷借过钱。由于没有证据,张大爷只能作罢。但后来20多年里,张大爷经常同旁人说起此事,坚信是许大爷借钱不还。近两年,许大爷与张大爷都学会使用微信,张大爷多次在微信上辱骂许大爷。一气之下,许大爷将张大爷诉至法院。

  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中心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张大爷称就是许大爷借了钱,因当时双方关系好,并未让许大爷打借条,并表示自己的3000元不要了,让调解员劝许大爷撤诉。但许大爷认为自己没有借钱,张大爷的行为给其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必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起初,调解员试图帮助双方回忆当时的事情,希望查明真相。但因张大爷和许大爷年事已高,当初的事情已记不清楚,且双方都没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查清事情真相已无可能。调解员遂改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一边告诉张大爷,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公开造谣,多次辱骂许大爷,给许大爷造成了损害,必须赔礼道歉,至于精神损失费的金额可以协商。另一边劝解许大爷,双方关系本来很好,因为3000元闹到如今这个地步实在不值,希望双方能各退一步。最终,在调解员一次次的劝导下,张大爷当面向许大爷赔礼道歉,并赔偿了许大爷精神损失费1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第1183条规定,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也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辱骂、造谣原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牧羊犬冲散羊群

绵羊走失如何赔?

  今年7月,张三在山坡上放羊,李四恰好也在此处放羊,并带有牧羊犬。放羊期间,李四的牧羊犬未经约束,突然冲入张三的羊群中赶羊,羊群受到惊吓,四处逃窜,因山区地形崎岖复杂,混乱过后,张三饲养的绵羊走失了几只,至今未归。张三多次找李四要求归还丢失的绵羊,李四却拖着不解决,张三遂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陌南法庭,要求李四赔偿丢失5只羊的损失,共计5200元。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先到村里进行了走访,了解到村委会也曾发动村民帮忙找羊,但未寻到踪迹,且不清楚张三家羊的具体数量。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和二人系同村村民的关系,承办法官认为该案通过调解手段解决是最佳途径。但在调解过程中,张三和李四因丢失绵羊的具体数量争执不下,张三坚持认为自己丢失5只绵羊,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李四坚决不认可张三的意见,且认为责任不能完全由自己承担。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一困境,基于张三确实丢失绵羊但无法确定丢失数量的实际,承办法官经过深思熟虑提出方案,建议李四赔给张三1只小羊,以此作为对张三的补偿,同时也作为一种和解的象征。承办法官向双方解释,这样的解决方案既考虑到了张三的损失,也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长期争执,可以有效解决双方的纠纷。经过耐心劝导,双方均同意该方案。

  达成调解意见后,法庭组织双方立即前往李四家中选取小羊,在法庭干警的见证下,李四将小羊送至张三手中,双方和解,张三申请了撤诉。结案后,法官提醒李四,饲养牧羊犬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要加强对牧羊犬的约束和管理,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通讯员:靳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