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权威解读(三)来了!
来源:山西运城交警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11-21 17:22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哪些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规范佩戴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头盔;
(二)按要求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六)不得饮酒或者醉酒驾驶;
(七)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不得载客营运;
(九)不得有牵引动物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哪些规定?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人行道、公共场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加强停放管理。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
(二)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公共区域;
(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四)铁路道口;
(五)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禁止下列充电行为:
(一)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
(二)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充电;
(四)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
(五)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
(六)其他影响安全的充电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有哪些规定?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配送考核制度,科学发单派单,合理规定配送时间,引导从业人员安全守法、文明配送。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随车提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三)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放区域和数量进行投放;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日常保养和维护;
(五)加强停放管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电动自行车;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