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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贩卖毒品罪案入选省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4-06-26 10:31

  在第三十七个“国际禁毒日”之际,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警示作用,进一步揭示毒品犯罪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和拒毒意识,省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贩卖毒品罪案入选省院发布典型案例。

陈某某贩卖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陈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于某、李某甲、黄某某、吴某某、范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79.7克。办案中还发现,2019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乙向陈某某及其他三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3.4克;2018年至2019年期间,宁某某向陈某某及其他四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96.23克。

【诉讼过程】

  本案由新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零口供”。检察机关通过比对交易信息,完善陈某某贩卖毒品证据链条,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陈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时,结合其他案件涉及的化名进行比对,发现毒品上线为李某乙、宁某某,遂监督立案。因李某乙、宁某某均系服刑罪犯,公安机关将二人解回,对本案发现的遗漏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后检察机关对二人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新绛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零口供”通常是指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只作无罪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企图蒙混过关。毒品犯罪因其隐蔽性强,如果抓捕时没有人赃俱获,嫌疑人到案后心存侥幸,往往拒不供认罪行,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对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通话记录等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归类、分析、研判,同时开展补充侦查,补强证据,形成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完整证据链条;要结合已办毒品案件进行化名比对,深挖关联犯罪,全面打击上下线犯罪行为。

  来源: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