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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12万彩礼打水漂?法官巧解“烫手山芋”,现场退钱!

来源:夏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04-29 10:15

“这钱我真不想退!我们在一起也有段时间了,难道感情就不算数?”“当初借钱凑彩礼,现在婚没结成,家里还背着债……”

2024年5月,王某和金某举办了订婚仪式。按照当地习俗,王家东拼西凑送上12.8万元彩礼,满心期待两位新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然而短短数月,双方因婚礼细节产生分歧,感情急转直下。当解除婚约的决定摆在眼前时,这笔彩礼何去何从,成了埋藏在两家人之间的“定时炸弹”。

2025年3月,王某一家将金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庭审现场火药味十足,金某委屈道:“共同生活期间我也有承担日常开销呀!”王某父母情绪激动:“我们老百姓攒点钱不容易,这钱要是要不回来,日子可怎么过!”

面对僵局,夏县人民法院泗交法庭负责人张琦没有简单一判了之。他综合考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长、彩礼实际用途等因素,采取“背靠背”调解策略。先安抚情绪激动的双方父母:“孩子们感情的事强求不来,但咱们都是通情达理的人,得给这事画个圆满句号。”随后又耐心向金某释法:“根据法律规定,未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是需要返还的。但考虑到你们共同生活产生的支出,法院也会酌情处理。”

经过整整3小时的情理法交融,双方终于达成共识:金某一家当场返还10.5万元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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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通讯员:樊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