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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打药致邻户桃树受损 八家农户赔偿纠纷圆满化解

来源:临猗县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05-23 08:23

近日,临猗县楚侯乡某村8家农户到县司法所申请调解,称本村王某、李某两家麦地主人雇无人机为自家4块麦地打药时,导致相邻8家农户的桃树出现落叶、落果、果面坑洼等不同程度损害。

楚侯司法所接到申请后,鉴于事件涉及农户多、赔偿金额大,立即派调解员赶赴某村实地查看桃树受损情况,并向县局领导、乡政府包片领导汇报。包片领导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安抚受损农户情绪,告知合法维权途径、调解流程及调解不成的司法维权方式,稳定农户心态。

调解员介入后,明确买药人王某、无人机操作人胡某、麦地主人王某与李某、售药人均为责任人。调解焦点集中在三方面:

1. 售药人是否履行农药使用禁忌告知义务;

2. 无人机操作人员资质及设备是否残留灭草剂;

3. 各责任人赔偿比例及农户间赔偿金额分配。

售药人起初否认责任,经调解员普法摆事实,最终承认未履行告知义务,同意赔偿6500元;

经现场勘查,排除无人机残留灭草剂影响,确认受损程度与打药时风向有关,南边邻居受损更严重。

 经多次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例,按各方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比例:买药人王某(含售药人赔偿)承担47%、无人机方承担38%、麦地主人李某承担15%。调解员与村干部实地丈量各户桃树受损程度,确定总赔偿金额5万元,8户农户获赔金额从数百元至万余元不等。

调解中因赔偿金额大、部分责任人否认责任,两次调解终止。但调解员坚持沟通,最终各方认清过失,同意调解,纠纷圆满解决。事后,某村村委会向楚侯司法所赠送锦旗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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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通讯员:李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