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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优先+当庭履行”高效实质解纷

来源:稷山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08-19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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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翟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案,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耐心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想法,了解了矛盾产生的根源,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通过司法释明,最终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杨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了解甚少,导致婚后感情不和。王某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返还彩礼款等。杨某同意离婚,但对彩礼返还金额存在异议,双方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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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庭坚持“调解优先,以和为贵”的原则,第一时间梳理案情,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针对争议焦点“彩礼返还”,法官结合相关规定释法析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个小时的耐心疏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当天杨某将彩礼款及金首饰返还给王某,同时王某也将嫁妆返还给杨某。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且感情确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彩礼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很多离婚案件中,虽然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但是无过错方,同时彩礼返还认定标准不明确,可能会使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性和确定性,难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稷山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调解优先+当庭履行”高效实质解纷的理念,通过司法释明,让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引导了健康、节俭的婚嫁风气。

通讯员:韩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