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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公斤鲶鱼在运输过程中死亡,谁之过?

来源:运城晚报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6-08-0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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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公斤鲶鱼在运输过程中死亡,谁之过?

从广东千里迢迢运往山西运城的2500公斤鲶鱼,为何在临近终点时遭遇不测?

更令人唏嘘的是,这个货箱内的死鱼被司机擅自“处理”,运费纠纷最终升级为对簿公堂。

这起纠纷的来龙去脉,还要从这批鲶鱼的坎坷“北上”之路说起。

本地水产批发商杨某,为采购一批鲶鱼,委托货车司机卫某从广东承运。

发车前,双方对运输路线、途中换水节点、货物防护措施等细节均进行了明确约定。

然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卫某未按约定地点给鱼换水,且在临近目的地时未遮盖篷布,导致其中一个货箱内2500公斤的鲶鱼因缺氧死亡。

卫某未与货主杨某商议,便擅自将死鱼就地低价处理,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杨某得知后怒不可遏,当即拒绝支付运费及附带费用。

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杨某遂将卫某及其车辆挂靠公司一同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

庭审中,双方争执的核心在于,这批鱼究竟该按什么价格赔?

杨某主张:“按本地批发市场价每斤4.5元到4.8元赔!”而卫某则大呼冤枉:“广东进货价每斤才1.8元到2元,怎么能按零售价赔?这不合情理!”然而,双方均未能就此提供有力证据。

为打破僵局,承办法官并未“坐堂问案”,而是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前往运城市水产批发市场进行实地走访询价。他一家家问、一户户比,最终核实涉案鲶鱼在本地市场的合理进货价为每斤3.8元。

这一价格标准,最终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价格厘清了,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审理中,一个关键细节浮出水面:货主杨某存在超量装鱼行为,导致鱼群密度过大,客观上加大了鲜活水产缺氧死亡的风险,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司机卫某作为专业承运人,未按约定换水、未遮盖篷布,未尽到安全运输鲜活货物的法定义务,过错更为明显。

因此,法院认为,货损系双方共同过错所致。鉴于死鱼已被处理,无法精确判定各自过错程度,故依法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同时,卫某驾驶的车辆虽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但该公司并非本次运输合同的签约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依法抵扣相关费用后,法院作出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卫某亦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提示,活鱼、海鲜、果蔬等易腐物品,对换水、温控、遮盖、通风等环节要求极为苛刻,任何一项未按约定执行而引发货损,承运人都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切勿因距离近而心存侥幸,一次篷布未盖、一次换水疏忽,都可能成为压垮货物的“最后一根稻草”。

同时,货主装货时若发现密度过大、超重或通风不良等问题,务必当场提出并留存证据;若无法纠正,亦应拍照或书面记录,避免后续被动。一旦发生货损,承运司机切勿私自处理、擅自卖货或截留款项,应立即与货主共同清点核损、协商善后,否则将在诉讼中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

此外,运输合同纠纷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谁签约、谁运输,通常就由谁担责,不能简单以车辆挂靠为由,主张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市场经营,贵在诚信;千里货运,更需守约。无论是货主还是承运人,都当树立契约意识,规范交易流程、妥善留存凭证。遇争议时理性沟通、依法维权,方能化纷争于无形,实现长久合作、互利共赢。

来源:运城晚报

记者:樊朋展 张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