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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解“重组家庭”的赡养“恩怨”

来源:中国长安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8-10-17 09:16



  又到了一年重阳节。父母眼角愈深的皱纹,日渐花白的头发,都深深触动着每一个子女的内心。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这是社会对孝老爱亲最真实的呼唤。孝顺父母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既要扎根我们心底,更应该日日身体力行。在关于赡养父母的案件审理中,环翠区法院法官以案析法指明,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道德的约束,更是法律规定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即使是“重组家庭”,只要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就应遵守法律规定,赡养继父母。

  案例一

  继母尽到抚养义务 继子应当赡养

  1988年,丛芹(以下均为化名)与王亮登记结婚,二人分别带着各自的儿子王小辉和王大辉组成了四口之家并共同生活,直至王大辉、王小辉陆续成家,才不再与丛芹及王亮共同居住。2011年,王亮因交通事故去世,王大辉与继母丛芹因王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发生了争议,自此双方产生了隔阂。2018年3月,丛芹以年事已高且无固定收入为由将王大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大辉每月支付其赡养费500元。庭审中,法官认为,在丛芹与王亮重新组建家庭时,王大辉只有11岁,仍处于青少年阶段的读书时期,而且他与丛芹及王亮等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因此,丛芹与王大辉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这个前提下,丛芹请求王大辉支付赡养费,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后经法官耐心调解,继母子摒弃前嫌达成协议,王大辉每年支付继母丛芹赡养费4000元。

  案例二

  


  继父给付婚房钱继子应按约定赡养

  今年4月,继父刘茂(以下均为化名)将继子董天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从2007年至2018年间的赡养费共计约2.6万元。这一“重组家庭”又发生了什么?

  原来,在董天明的亲生父母离婚后,董天明的母亲于1998年与继父刘茂登记结婚。2001年,继父刘茂为继子董天明购买婚房出资2.5万元,双方约定从2007年起,董天明每月给付刘茂赡养费200元。然而董天明却从未按照约定支付过赡养费,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刘茂无奈将继子董天明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茂出示了2007年的一份证明书,这份证明书由刘茂、董天明及两位证明人共同出具,内容与刘茂诉讼事由一致。但董天明否认该证明书效力,并认为继父刘茂与自己母亲早已于2007年离婚,因此他和刘茂的继父子关系已经解除,也不存在赡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该证明书中明确记载刘茂因董天明“结婚买楼”“付出25000元”,意思真实清楚,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确认刘茂给付董天明2.5万元的事实,双方应按照该证明书履行。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董天明应按照每月200元计算,给付之前所欠赡养费共2.4万余元,此后每月15日前,按200元标准给付刘茂赡养费。

  法官说法形成抚养关系是赡养的先决条件

  对于继父母主张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案件,首先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根据司法实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条件之一是继子女必须是未成年。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仍对其学业、事业给予照料、资助,正如亲生父母在亲生子女成年后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样,继父母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不能形成抚养关系。其二是一般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如果只是单纯的给付钱财,而不在一起生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生活、学习没有任何关系,不宜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若继子女的生活费一部分或全部由生父母提供,但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得到其教育和照顾的,也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有特殊情况导致双方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如继子女出国留学、继父母外出务工等,就要考虑给付的生活费是否是一种长期的、持续的负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的数额是否相对稳定等。